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6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68號聲請人 安靜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玖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9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6
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復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6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於民國100年6月7日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附於司催卷可稽,經聲請人於同年6月8日刊登該裁定於皇家時報,至101年1月8日為止已滿7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聲請人於101年2月3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經本院受理繫屬在案,未逾前開規定期間,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岳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黃獻立┌───────────────────────────────────┐│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6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51C-24DL4272│股票│1│1,000││├──┼──────────┼────────┼──┼──┼───┼──┤│00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51C-24DL4273│股票│1│1,000││├──┼──────────┼────────┼──┼──┼───┼──┤│003│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51C-24DL4274│股票│1│1,000││├──┼──────────┼────────┼──┼──┼───┼──┤│004│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91C-29Z61754│股票│1│63││├──┼──────────┼────────┼──┼──┼───┼──┤│005│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01C-30Z50947│股票│1│67││├──┼──────────┼────────┼──┼──┼───┼──┤│006│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11C-31Z49974│股票│1│74││├──┼──────────┼────────┼──┼──┼───┼──┤│007│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21C-32Z50291│股票│1│76││├──┼──────────┼────────┼──┼──┼───┼──┤│008│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61C-33Z33265│股票│1│97││├──┼──────────┼────────┼──┼──┼───┼──┤│009│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0│股票│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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