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9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9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98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4200號),本院臺中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中簡字第941號),移由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乙○○經檢察官以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357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即於民國99年3月30日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足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劉惠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童淑芬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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