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7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明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4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明哲因犯公共危險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明哲前因犯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2罪,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且各該罪均係裁判確定前所犯,合於定執行刑之要件,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自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林昭吟【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年度案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一│公共│有期徒│99年12月│臺中地檢│臺中地院10│100年6月││100年7月│高雄地檢│││危險│刑7月│19日│100年度│0年度交訴│23日│同左│18日│100年執││││。││偵字第26│字第99號││││助字第17││││││58號│││││96號。│├─┼──┼───┼────┼────┼─────┼────┼─────┼────┼────┤│二│搶奪│有期徒│100年4月│高雄地檢│高雄地院10│100年11││100年12│高雄地檢││││刑7月│7日│100年度│0年度訴字│月30日│同左│月27日│101年執││││。││偵字第14│第1099號││││字第1274││││││254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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