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0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0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0162號債權人 胡德泉 即吉泉工程行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①釋明就支票之部分,請求金額為何?(請求標的
及其數量與所附支票影本肆紙總計金額不符)②提出吉泉工程行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以釋明係獨資或合夥。
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民事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書記官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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