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簡字第7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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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字第791號
原   告  洪美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債權不
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165,7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7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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