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秩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0年度湖秩字第57號

移送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

被移送人 賴紀康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0年10月29日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10302708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紀康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肆仟

元。

扣案之含有強力膠之塑膠袋壹袋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0年10月13日22時04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內湖區內湖路2段76巷口前。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賴紀康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上揭地點現場畫面照片。

(三)扣押筆錄。

(四)扣押物品目錄表。

(五)扣案含有強力膠之塑膠袋1袋。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行為。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上開違序所生之危害,及被移送人年齡、智識、家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末以,扣案之含有強力膠之塑膠袋1袋屬違反本法所用之物,且為被移送人所有,業經賴紀康供明在卷,有警詢筆錄可參,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王盈淳

附錄本案處罰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

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二、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