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927號
原告 高君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7,029元【計算式:本金20,348元+計算至起訴時之利息6,181元+程序費用500元=27,0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書記官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