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小字第3343號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許煌易
被告 鄭閔 之
鄭元 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0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伍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三月一日起至民國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