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小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小字第175號
原   告 凱旋大地玫瑰花園城堡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靜茹
訴訟代理人  徐淑真
上列原告與 周憶 如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
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為法定必須
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第436
條之23,於小額訴訟程序亦有適用。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上載明周憶如真正住所或居所,
經本院於103年3月21日命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
定已於103年3月26日送達,有裁定及送達證書可憑,原告
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第
436條之23、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書記官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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