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484號
原 告 林彩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藍雁 (原名 王蔡藍雁 )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
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
令所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400元。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