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補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484號
原   告  林彩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藍雁 (原名 王蔡藍雁 )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
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
令所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400元。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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