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自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自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自字第1號自訴人丙○○自訴代理人 王可富 律師上列自訴人因被告甲○○、乙○○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列事項。
理由
一、按自訴狀應記載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前項犯罪事實,應記載構成犯罪之具體事實及其犯罪之日、時、處所、方法;刑事訴訟法第320條第2項第2款、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又刑事訴訟法第
161條規定係編列在第1編總則第12章「證據」中,原則上於自訴程序亦同適用;除其中第161條第2項起訴審查之機制、同條第3、4項以裁定駁回起訴之效力,自訴程序已分別有第326條第3、4項及第334條之特別規定足資優先適用外,關於第161條第1項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之規定,亦於自訴程序之自訴人同有適用(最高法院91年度第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自訴人提起自訴固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刑事自訴狀,認被告乙○○、甲○○2人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
2項之罪名。其自訴狀內雖載有事實,惟並未分別將被告乙○○、甲○○構成犯罪之具體事實及各犯罪之日、時、處所、方法等於自訴狀內具體載明,又各被告是否均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罪?或另涉有同法第91條第3項或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自訴人就此部分亦均未釐清。又被告乙○○、甲○○之犯行是否相同,其係單獨犯罪而該當不同罪名?或對何部分之事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訴人亦未於自訴狀中具體敘明,此亦涉被告2人所成立之各罪本院是否均有管轄權。是就上揭犯罪事實、共犯關係、涉犯法條等事項,自訴人宜分別按人別論述或列表整理,予以一一詳述、具體指明,當不宜籠統說明,致本院無從審酌、判斷。
三、此外,自訴人主張侵害其著作權之「原住民歌謠祭」3CD唱片,經檢視該唱片外盒係標示為狄凡有聲出版社所發行,並無任何載明由芮河音樂有限公司發行之外觀,則自訴人提出之購物網頁商品介紹資料中,記載由芮河音樂有限公司出版發行等文字,是否為誤載,亦有可疑。又前開唱片如係由狄凡有聲出版社所發行,即與自訴人主張係合法發行之「 馬蘭 吟唱阿美族傳承音樂」唱片為同一出版社所發行,則該「原住民歌謠祭」唱片是否為侵害自訴人著作權之重製物,尚有疑義,自訴人對此仍應提出其他證據以供本院調查。
四、依照首揭說明,本院認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273條第6項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列事項,以資憑辦。
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許蓓雯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書記官涂村宇附表一:
㈠應按本案被告之人別分別論述下列事項,並依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送達本院:
⒈犯罪事實(應詳細載明各被告構成犯罪之具體事實、其犯罪
之日、時、處所、方法,及被告侵害之著作名稱。)⒉證明前開犯罪事實之證據。
⒊所犯之法條(被告有數人者,所犯法條分別為何)。
⒋如成立共犯者,被告間對何部分之犯罪事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關係。
㈡又自訴人提出其演唱之「馬蘭吟唱阿美族傳承音樂」唱片1張
,原係由狄凡有聲出版社所發行,則自訴人與狄凡有聲出版社之授權關係為何,應提出相關合約以資證明。
㈢又自訴人主張侵害其著作權之「原住民歌謠祭」唱片,經檢視
該唱片外盒亦標示為狄凡有聲出版社所發行,並無任何載明由芮河音樂有限公司發行之外觀,自訴人所憑購物網頁資料中之文字簡介敘述係芮河音樂有限公司出版發行,該網頁資料是否有誤,尚非無疑,自訴人仍應提出其他足資證明芮河音樂有限公司發行前開唱片之證據。
㈣又前開「原住民歌謠祭」唱片,如係由狄凡有聲出版社所發行
,則該唱片是否為侵害自訴人著作權之重製物,亦應由自訴人提出證據證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