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簡字第11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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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士簡字第111號
被 告 陳冠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35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冠宇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MDMA成分
之珊瑚紅色圓形錠劑貳顆(餘重共零點陸捌伍捌公克)均沒收銷
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並更正:
(一)本件簡易判決處刑書中犯罪事實及證據欄中所載「 蔡顓俊
」,均更正為「 蔡顓駿 」。
(二)犯罪事實欄一、第8行所載「1顆淨重3.693公克,1顆淨重
0.718公克」,應更正為「2顆共淨重0.7180公克,餘重
0.6858公克」。
二、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MDMA成分之珊瑚紅色圓
形錠劑2顆(餘重0.6858公克),係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有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1005880號毒品
鑑定書1件在卷可佐,不問是否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書記官張毓絹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
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