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39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39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39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理人 王秋翔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碧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叁仟陸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玖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