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160號
原 告 黃建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吳碧珠 間請求給付補償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