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簡字第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三騰
訴訟代理人 廖沛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洪三騰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2月27
日本院第1審宣示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6,606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500元,因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于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