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25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27日
書記官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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