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302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49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徐世禎法官齊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27日
書記官潘端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