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基小字第75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基小字第7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
樓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94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零壹佰柒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捌仟零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台幣壹佰伍拾元、逾期在第二個月以內者加計新台幣叁佰元、逾期超過三個月以上者按月加計新台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4年7月27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4年7月27日
法院書記官修丕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