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婚姻無效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202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請求婚姻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乙○○之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乙○○之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陳鈺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28日
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