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15號再審原告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第二審簡上事件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5,703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守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8月2日
書記官詹培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