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3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3820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債務人禾豐春雲端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李德峯 人債務人 李先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肆佰參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九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二)貳佰肆拾參萬陸仟零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