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03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炳榮選任辯護人謝明佐律師(法扶律師)具保人 梁華珍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3084號、108年度偵字第16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華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黃炳榮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08年3月15日經本院法官訊問後,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梁華珍繳納現金作為保證後將被告釋放乙情,有本院108年3月15日訊問筆錄、本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證。嗣本院合法傳喚被告於109年1月9日行審判程序,並通知具保人督促被告到庭,但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而具保人經本院合法通知也無法督促被告到庭,之後本院囑託檢察官、警方拘提,也未能將被告拘提到案等事實,有被告及具保人傳票之送達證書、本院109年1月9日審判程序報到單及筆錄、被告及具保人之戶籍資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109年2月11日高市警仁分偵字第10970356800號函及所附報告書、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3月11日 雄檢欽國 109助109字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證。此外,被告目前未在監執行或遭受羈押,並因另案通緝中,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附卷可證,足見被告顯已逃匿,依據上述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前述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君杰
法官楊凱婷法官黄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書記官黃淑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