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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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269號聲請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張弘力 相對人即債務人 江慧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99年8月11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86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29年8月9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按墊付日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利率,加碼年利率1%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江慧珍,債務額比例:全部。嗣債務人江慧珍於99年8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1,55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19年8月16日,應按月繳納利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11年7月1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703,67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特約事項影本、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個人房屋貸款契約書、電腦主檔資料及繳款明細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相對人即債務人江慧珍於111年10月28日具狀陳報:渠有向聲請人借款乙事,惟抗辯其每月貸款正常繳款等語。惟相對人即債務人對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上有抵押權設定登記存在及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事實既無爭執,聲請人依據首揭規定,即得聲請本院裁定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且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是相對人所陳上情縱使屬實,亦係實體上之爭執,依前開說明,應由相對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潭子區東寶七段861583.89163/10000編號建號基地坐落--------------門牌號碼建築式樣主要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118臺中市○○區○○○段00地號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5層4層:72.82合計:72.82陽台:10.1全部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4樓共同使用部分:1.東寶七段133建號,面積:725.6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79/10000。2.東寶七段134建號,面積:1029.5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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