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勞小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小字第119號原告 張喬媛 被告古銅色健康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程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照「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
1項定有明文。經過調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79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667元,本件原告應補繳裁判費333元(1,000元-667元=333元),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勞動法庭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書記官吳紫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