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46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妙瑞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3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經本院同意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進行協商,嗣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檢察官於審判程序中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1第2項規定,排除同法第284條之1規定之適用,而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立群
法官姚亞儒法官陳昱維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戴嘉宏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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