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50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昕彣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備註欄部分,如附表「原記載」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記載」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亦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備註欄部分,有如本件附表「原記載」欄所示之誤載而屬顯然錯誤,因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不生影響,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得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葉佳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尹瑋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附表:
位置附表編號2備註欄原記載臺東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47號(執行中)110.07.29-112.11.02更正記載臺東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47號(未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