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交簡附民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10號抗告人即被告 王彥川 上列抗告人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裁定(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1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且對上開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係就附帶民事訴訟認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以合議裁定移送民事庭而為之裁定,依前開說明法律已規定不得抗告,乃抗告人對之聲明不服而提起抗告(當事人對法院裁定不服之救濟途徑為抗告,抗告人誤載為上訴,應予更正),顯非法律上所應準許,於法自有未合,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賴建旭法官姚億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書記官李欣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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