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04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鍾珮琪 訴訟代理人 謝宛均 律師反訴被告即原告 黃家珍 (原名 黃頌佳
(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000○0號)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反訴原告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提起反訴,尚未繳納裁判費。
二、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請求反訴被告將如反訴起訴附件所示之二面佛牌(下合稱系爭佛牌)返還予反訴原告,而系爭佛牌依反訴原告所陳報之價額分別為新台幣(下同)68萬元及15萬8,000元,有民事反訴起訴狀及陳報狀(見本院卷第73、133頁)在卷可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83萬8,000元(計算式:680,000+158,000=838,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俞亦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書記官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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