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司簡聲字第13號
聲請人 陳旻惠
相對人 戴韶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戴韶音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又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第14條第1項及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末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分別於112年3月24日、同年5月2日函請聲請人於收受通知後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分別於同年3月30日、5月9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