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33號

原告 胡志忠

被告 黃于倫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易字第543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黃于倫因竊盜案件,經原告胡志忠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婷

法官周霙蘭     法官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怡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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