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33號
原告 胡志忠
被告 黃于倫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易字第543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黃于倫因竊盜案件,經原告胡志忠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婷
法官周霙蘭 法官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怡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