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四號
聲請人乙○○
送達代收人 黃健弘 律師相對人丙○○
丁○○相對人甲○○相對人戊○○法定代理人 邱宏正 右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伍仟陸佰伍拾壹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十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三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伍仟陸佰伍拾壹元(即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五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李世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五日
法院書記官詹益盛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第一審送達郵費第一審旅費第一審鑑定費第二審裁判費第二審送達郵費第二審旅費第二審鑑定費第三審裁判費第三審送達郵費本件程序費用合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