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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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7號上訴人財團法人金門縣歐陽氏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歐陽儀雄 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法定代理人 黃國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98,5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9,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