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6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謝宜蓉謝璦琪 代理人 陳寶華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業經本院審查完畢。茲審酌更生程序期間有若干必要費用支出,認有命聲請人預納之必要,爰定期命聲請人預納如主文所示之更生程序費用;及如主文所示之期限不得聲請延長,如逾期未預納,則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書記官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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