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710號聲請人 葉尚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蘇羽菕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本件聲請狀附表中,本票(票據號碼:CH259371)所載之發票日與本票原本不同,故請更正為正確日期。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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