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8號上訴人即被告淡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東光 上訴人即被告 楨祥 和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淑娟 被上訴人即原告信智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廖塵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據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見本院卷第32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書記官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