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504號上訴人即被告 高銀良 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高慧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高錦祥 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陸仟肆佰陸拾叁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陸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按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前項委任或選任,應於每審級為之。民事訴訟法第6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上訴人於民事聲明上訴狀列高慧娟為代理人,則依前揭規定,倘上訴人係以委任高慧娟為訴訟代理人之意思,上訴人仍應提出其委任高慧娟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書記官胡文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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