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5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56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英棠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89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趙英棠涉犯幫助加重詐欺取財犯行部分,撤銷簡式審判程序,應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趙英棠涉犯幫助加重詐欺取財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31日以106年度訴字第1568號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告與同案被告 林柏智 部分均仍有證人「 徐建明 」之人尚待傳訊調查,故就被告趙英棠犯行部分,有不宜為簡式審判程序之情形,應撤銷該部分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美玲
法官張凱鑫法官曾佩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