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706號聲請人維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柏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蘇建文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請補正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240969、CH0000000、CH
0000000、CH0000000、CH0000000、CH0000000、CH0000
000、CH0000000、CH0000000、CH0000000、CH0000000、CH0000000、CH0000000、CH0000000、CH0000000)十五紙之提示日。(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本件聲請附表所載之到期日是否即為提示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