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89年度中簡字第23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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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二三七三號
原 告 新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 律師
複代理人 戊○○
被 告 甲○○
被 告 揚舜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三
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陳報被告揚舜實業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丙○○及被告甲○
○可供送達之地址,並應提出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