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89年度中小字第18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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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中小字第一八二八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
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內關於「新台幣壹拾伍萬陸仟柒佰柒拾陸元」之記載,應
更正為「新台幣伍萬陸仟柒佰柒拾陸元」。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九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