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570號上訴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4年度訴字第157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26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昭彥
法官鄭詠仁法官黃呈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6日
書記官曾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