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73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7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737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6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失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催字第197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催字第197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6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富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書記官楊明月┌──────────────────────────────────────────────────┐│附表:94年度除字第73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 吳秀枝 │高雄市第二│000000000│36,800元│93年11月20日│AA0000000│││││信用合作社│││││││││營業部││││││├──┼──────┼─────┼──────┼────────┼───────┼──────┼───┤│002│ 陳義佳 │高雄市第二│000000000│28,650元│93年11月25日│LA0000000│││││信用合作社│││││││││後勁分社││││││├──┼──────┼─────┼──────┼────────┼───────┼──────┼───┤│003│ 呂天生 │新竹國際商│002217│20,000元│93年11月4日│AA0000000│││││業銀行高雄│││││││││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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