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179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簡字第217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劉寧成
       陳俊賓
被   告 巨象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帝昊
被   告  陳夏温靜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06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伍仟柒佰貳拾伍元,及自民
國九十一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巨象清潔有限公司於民國89年12月29日
邀同被告陳夏温靜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
)50萬元,期限3年,雙方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借款利率按
百分之15計息。被告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
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
超過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另按上開利率加付百分之20
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自91年10月10日起未依約攤還本息,
尚欠235,725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雖原告迭經催討
無效,依上開契約書中約定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
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原告得要求提前清償全部債務,被
告自應負給付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求為判
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等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契約暨授信約
定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戶籍
謄本等件為證。被告等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
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書記官謝淳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