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17號原告 林蓮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鄧麗珍 間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書記官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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