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再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再字第21號再審聲請人喜多屋有限公司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王興華 間請求解任清算人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08年度司字第8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前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書記官王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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