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51號原告 鄭琇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穎杰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解除兩造間系爭房屋買賣契約,及請求被告返還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220萬元,其訴訟上之經濟目的同一,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0萬元,加計原告請求被告賠償30萬元慰撫金及22,500訴訟費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22,5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0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