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12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1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1125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楊淑媛 被告 曾琬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貳拾捌萬元,及如表示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借據第28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8頁、第20頁),故本院對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5年6月27日向原告借得2筆借款如下:㈠新臺幣(下同)55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5年
6月29日起至125年6月29日止,借款利息按指標利率加碼年利率1.72%按月計算(目前為1.80%),自貸款日起前24個月為還本寬限期,自第25個月起於改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嗣於107年7月26日合意變更為前12個月為還本寬限期,自第13個月起於改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㈡384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5年7月1日起至125年7月1日止,借款利息按指標利率加碼年利率1.72%按月計算(目前為1.80%),自貸款日起前24個月為還本寬限期,自第25個月起於改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嗣於107年
7月26日合意變更為前12個月為還本寬限期,自第13個月起於改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前開2筆借款並均約定,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且如逾期不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應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就前開2筆借款僅還本付息至107年11月29日及同年12月1日止,依約全部借款應視為到期,上開借款尚欠如附表「餘欠本金」欄位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迭經催討無效。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情。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新設定購屋貸款)、借據條款變更約定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等件影本為證,原告並於言詞辯論期日提出上開各文件原本,經本院核閱無誤後發還原告。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意見,亦未提出書狀加以爭執,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消費借貸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尚積欠原告前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業如上述,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自應由被告負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書記官洪彰言附表:(幣別/新臺幣)┌──┬────┬────┬─────┬──────┬───┬────────┐│編號│借款金額│餘欠本金│最後付息日│利息計算期間│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方式│├──┼────┼────┼─────┼──────┼───┼────────┤│1│550萬元│544萬元│107年11月│107年11月30│1.80%│自107年12月30日│││││29日│日起至清償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止││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2│384萬元│384萬元│107年12月│107年12月2│1.80%│自108年1月2日│││││1日│日起至清償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止││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合計│934萬元│92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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