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52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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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5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4529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車玲惠 被告 張嘉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肆萬貳仟參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緣訴外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豐銀行)於民國95年8月31日讓與系爭2筆信用貸款債權予訴外人慶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銀公司),嗣慶銀公司於98年6月29日讓與系爭2筆債權予原告,有債權讓與證明書及通知債權移轉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頁至第21頁、第31至33頁、第59頁至第61頁),是上述債權業已合法讓與,並自公告日起對被告發生效力,合先敘明。
二、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而所謂債權讓與,乃以移轉特定債權為標的之契約,其受讓人固僅受讓債權,非承受契約當事人地位,然對於債之同一性不生影響,是附隨於原債權存在之訴訟契約(諸如:合意管轄、仲裁約定等),不因債權之讓與而喪失,該等訴訟契約之約定,仍拘束債權讓與後之受讓人與債務人。經查,本件依被告與訴外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豐銀行)貸款契約第18條之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第一審法院(見本院卷第13頁),嗣慶豐銀行將上開信用貸款契約所生債權讓與慶銀公司與原告,依前開說明,該等合意管轄約定仍生拘束兩造之效力,故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93年3月11日向慶豐銀行申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借款額度40萬元,借款期間自93年3月12日至98年3月12日止,利息按慶豐銀行放款基準利率加年利率3.42%機動計算(逾期當時利率為7.655%),自借款日起分60期,以每月一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遲延還本付息,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如有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自94年6月13日起即未履行繳款義務,依貸款契約第9條第1項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
㈡、被告復於93年10月8日向慶豐銀行申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借款額度37萬元,借款期間自93年10月11日至98年10月11日止,利息按慶豐銀行放款基準利率加年利率7.75%機動計算(逾期當時利率為11.985%),自借款日起分60期,以每月一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遲延還本付息,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如有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自94年6月13日起即未履行繳款義務,依貸款契約第9條第1項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
㈢、慶豐銀行已將上開2筆債權讓與慶銀公司,慶銀公司再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並通知被告,屢經催討仍未獲置理。為此,爰依貸款契約、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慶豐銀行貸款契約、放款基準利率歷次調整明細表、交易明細查詢、慶豐銀行致慶銀公司債權讓與證明書、慶銀公司致原告債權讓與證明書暨債權本金餘額明細表、原告101年1月6日及100年4月8日通知被告債權移轉函等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第35頁、第59頁至第61頁),其主張與上開證物核屬相符,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貸款契約、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書記官黃怜瑄┌────────────────────────────────────┐│附表:108年度訴字第4529號│├─┬─────┬──────┬───────────┬─────────┤│編│借款金額│請求本金│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新臺幣)├──────┬────┤│││││期間│週年利率││├─┼─────┼──────┼──────┼────┼─────────┤│1│40萬元│31萬3,206元│94年6月14日│7.655%│94年7月15日起至清│││││起至清償日止││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2│37萬元│32萬9,170元│94年6月14日│11.985%│94年7月15日起至清│││││起至清償日止││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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