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9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9071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臺東分處法定代理人 沈碧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德臺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陳報明確請求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