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重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重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重國字第2號原告甲○○
乙○○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經濟部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玖萬零壹佰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肆仟元,尚欠新台幣捌萬陸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並提出已向被告踐行國家賠償請求先行程序之證明方法,逾期不繳或不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書記官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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